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
商务部、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63号 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
商务部、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63号
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
【发文机关】商务部、海关总署
【文 号】联合公告〔2010〕63号
【发布日期】2010-09-29
【生效日期】2010-11-1
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,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:将44个十位商品编码(见附件)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。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管理,仍按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》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。
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 部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
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
相关附件
- 附件: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.xls